18甲得知A上櫃公司獲利極佳,故進而取得A上櫃公司9%的股份,甲聽說我國證券交易法有「大 量取得股權之申報」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大量取得股權申報之門檻為超過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5%之股份
(B)除了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皆不受到此一制度之規範
(C)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86號解釋,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的「共同取得」,應以意思聯 絡為必要
(D)此一大量取得股權之申報規定,只限於自證券市場取得,公開收購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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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52), C(43), D(275), E(0) #2054963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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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0施行證交法43-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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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1 條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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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43-1最初立法理由是因應股權異動會造成公司經營權變動和股價產生變化,故大量取得股權之申報有提醒的功能。所以並不只局限於證券市場取得之股權

0770112增訂§43-1立法理由
美國證券交易法第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某一證券超過發行股數百分之五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交易所、發行公司、證管會等提出說明書,說明其資金、取得證券之目的、取得人之背景等資料,用使主管機關及投資人能了解公司股權大量變動之來由及其趨向,亦是「完全公開」原則之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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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0647
證券交易法 第 43-1 條 (113年5月10日施行)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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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811
第 43-1 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
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
;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
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
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
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
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
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
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
除符合一定條件外
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
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
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
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
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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