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對於雙重特殊學生鑑定的敘述,下列哪一項較不正確?
(A)我國特殊教育法第 41 條明文規定應加強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的鑑定與輔導
(B)通常外顯障礙先被診斷出
(C)延長考試時間是可提供的評量調整方式
(D)鑑定時宜分別維持障礙與資優的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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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 B(77), C(321), D(627), E(0) #1611915
統計: A(273), B(77), C(321), D(627), E(0) #1611915
詳解 (共 6 筆)
#2593597
第 41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
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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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5365
² 係指個體有某方面特殊才能,卻伴隨特殊缺陷。即資賦優異(gifted and talented)學生有著某方面的障礙(disabilities)。
² 美國於1990年修正身心礙者教育法案(IDEA),雙重特殊學生的名稱亦隨時間點改,從1975年的gifted-handicapped變為gifted with disabilities,到了90年代初期開始使用twice-exceptional或dual-exceptional的名稱。
² 美國於2004年修正IDEA,仍未提及雙重特殊學生/障礙資優學生類別,但第一次承認雙重特殊學生的需求。
國內外研究發現,文化殊異或雙重特殊資優學生,在成長過程,常會受正面或負面特質的交互影響。若他們沒有機會接受資優教育,再加上普通教育無法滿足他們的學習需求,長期在這樣缺乏挑戰的環境下學習,負向特質對正向特質會產生毀損作用,學生則漸漸出現情緒困擾,感覺被孤立,因而發展出攻擊或退縮行為,衍生低學習成就、輟學、犯罪等適應的問題。
二○○四年美國的IDEA法案中,已經開始重視雙重特殊學生的需求。而我國《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雖有概括性訂立對於文化殊異或雙重特殊需求學生可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但《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卻依然維持標準化測驗的高標準,毫無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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