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該當刑法第 173 條或第 174 條所定建築物之燒燬?
(A)甲至仇人乙所經營之餐廳放火,對餐廳內之櫥櫃點火,火勢隨後延燒,導致餐廳之木門、桌椅、鐵皮、塑膠浪板均燒損
(B)甲至乙所有獨棟一層樓平房住宅內,以點燃桶裝瓦斯之方式放火,瓦斯受點燃氣爆後火勢也迅速燃燒,使乙宅外牆水泥剝落、紅磚外露,屋頂瓦片受燃燒大量掉落,屋樑、屋脊也受火燒掉落
(C)甲對有廟公乙在內之佛寺放火,火勢將佛寺外牆水泥燒至略有剝落露出部分鋼筋,又讓佛寺內木夾板隔間牆燒壞、佛寺天花板瓦片均因燃燒發白、佛寺內桌椅門窗均化為灰燼
(D)甲至乙所住分租套房內放火,火勢沿乙房內床鋪、沙發延燒至天花板,使乙房內牆壁兩面水泥受燒剝落、積碳、燒白,又再往外燒至走廊,導致走廊部分地板與牆壁大量燻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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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864), C(155), D(76), E(0) #3139532
統計: A(29), B(864), C(155), D(76), E(0) #3139532
詳解 (共 6 筆)
#5907219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2251號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所處罰放火、失火罪構成要件中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即標的物已因放火、失火燃燒結果而喪失其效用之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79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
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謂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必須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已燒燬,如僅房屋內之傢俱、物件燒燬,房屋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即不能依該條項論罪,依原判決事實之認定,房屋構成部分並未燒燬喪失效用,上訴人放火結果僅燒燬傢俱及物件,應係犯同條第三項、第一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之罪名,原判決論以同條第一項之既遂罪,自屬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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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5526
簡單來說,就是看有沒有燒到結構體,例如樑、柱、屋頂等重要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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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1219
補充:實務針對放火罪傾向採效能喪失說、重要部分燃燒說或重要部分效能喪失說的看法
(參:盧映潔十八版p.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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