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實務見解,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在住宅內賭博財物,賭聲為戶外所易聽聞,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B)軍人在營房內賭博財物,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C)公務員在公署內賭博財物,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D)運送中,尚未供賭博使用之麻將牌,不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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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5), B(341), C(105), D(375), E(0) #370390

詳解 (共 10 筆)

#1137915

過年時,家人團聚,難免摸上幾圈,怡情享樂一番,但請問律師,有人說如果家裡擺超過四、五桌就算聚賭,這是真的嗎? 「聚賭」會不會構成賭博罪?其實,這個問題實務上並沒有標準的答案,因為行為人是否會構成所謂的「聚眾」賭博,仍須按照實際情形加以認定。 詳言之,刑法賭博罪的犯罪行為大略可以分為兩類,其一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所規定之「普通賭博罪」,其二則為刑法第268條所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首先,按照刑法第266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為普通賭博罪,其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一)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二)賭博(指依偶然事實決定財物得失之行為)。換言之,在「家中」賭博原則上並不會構成賭博罪,除非將住宅長期供「不特定多數人」出入賭博,便失去其純住宅之性質,而與公共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時,始有可能構成本罪。 再者,按照刑法第268條之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則可能會構成所謂之「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其客觀構成要件則包括:(一)意圖營利。(二)「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所謂「意圖營利」,並不是參與賭博之人希望贏得財物,而是指就提供場所本身或聚賭行為而抽取利益之意,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抽頭」或「吃紅」;至於「聚眾賭博」,則是指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而言,例如:經營職業賭場,供不特定多數人聚賭。反之,如聚集「特定」之多數人,例如:邀集特定人在家中賭博,且沒有營利之意圖,便不會成立聚眾賭博罪。 依上可知,年節邀集親朋好友在家中打打麻將,無論邀請的桌數多少,只要沒有「營利」的意圖,也就是沒有抽頭或有償提供賭博場所之行為,且邀請的對象雖為「多數」,但均是「特定」親友(實務上常以有相當程度的認識判斷是否熟識),而非任何人皆可自由出入參與賭博行為的話,原則上是不會構成所謂的聚眾賭博罪的。

http://grinews.com/news/%E9%81%8E%E5%B9%B4%E9%80%99%E6%A8%A3%E6%89%93%E7%89%8C-%E8%81%B0%E6%98%8E%E4%B8%8D%E7%8A%AF%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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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7817

軍營裡面最好會隨便開放外面人士進入啦

哪裡算公眾場合


公眾是指一般人 沒有任何特定身分

軍營怎麼看都不是一般人可以進去的地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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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036
司法院院字第2025號解釋:  (點我連...
(共 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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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6457
實務應該是把軍人當作公務員看待,而公務員...
(共 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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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9975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共 8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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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871
啊!打錯字~
我是想問B為什麼是對的?營房內算是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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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4322
賭博罪乃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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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246
B選項為什麼錯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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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144
B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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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148
B是因為營房是屬於半開放的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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