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國際健康功能與身體障礙分類系統(簡稱 ICF)的主要精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以評估個案適性需求協助為主 乙、以考量評估個案社會參與能力為主 丙、主要採障礙分類 丁、主要是為與特殊教育分類接軌而制訂
(A)甲乙
(B)丙丁
(C)甲乙丙
(D)甲乙丙丁
(A)甲乙
(B)丙丁
(C)甲乙丙
(D)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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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6), B(44), C(126), D(69), E(0) #3114040
統計: A(906), B(44), C(126), D(69), E(0) #3114040
詳解 (共 2 筆)
#5839220
ICF是由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1年正式發表。ICF重新看待「身心障礙」的定義,不再僅將身心障礙侷限於個人的疾病及損傷,同時須納入環境因素與障礙後的影響,使服務提供者更可貼近身心障礙者的需求。
ICF將身心障礙的評估分為兩大部分,
一、包含身體功能與結構的損傷情形以及因為以上的損傷所致的活動(activity) 限制與參與(participate)侷限的潛能與現況,在每個身體功能與結構損傷類別下,再分別觀察、測量活動(activity)、參與(participate)面向
二、則是指環境因素與個人特質這兩種因素跟障礙互動的情形。
藉由這兩個部分的評估,幫助身心障礙者能獲得更貼近自己需求的服務。
ICF關心人在實際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等,包含生理與心理的各項活動參與及表現的能力,特色為:
1、提供功能、身心障礙、健康統一的標準化語言和架構
2、適用於全世界各國家、各民族和個人
3、完整描述任何人的功能、身心障礙和健康。
參考資料:政部ICF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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