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根據現行教育法規條文:「各級學校、幼兒園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幼兒入學(園)或應試。」上述文字敘述,為哪一項法規所訂定之條文?
(A)國民教育法
(B)教育基本法
(C)特殊教育法
(D)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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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239), C(290), D(1), E(0) #3468895

詳解 (共 1 筆)

#6509168

特殊教育法-第 25 條
1.各級學校、幼兒園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幼兒入學(園)或應試。

2.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及無障礙措施,且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要,提供合理調整,並由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告之;其對象、資格、申請程序、考試服務內容、調整方式、無障礙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比較:教育基本法
第 4 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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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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