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身心障礙學生的鑑定,下列描述何者錯誤?
(A) 學生在家裡和學校都有明顯的幻聽、自言自語和情緒問題,醫院也診斷有精神性疾患,
但學校沒有做轉介前介入,應再觀察六個月後才能確認為情緒行為障礙
(B) 學生實際表現多自閉症的行為特質,也持有醫學中心兒童心智科醫師開具的自閉症診
斷證明,應可綜合研判為自閉症
(C) 智力正常的學生經導師提供六週以上,每週三次每次二節,針對其識字和閱讀問題設
計的補救教學和持續的課程本位評量後,識字表現改善有限,他被研判為學習障礙的
機率高
(D) 身體病弱、肢體障礙、腦性麻痺和其他障礙的鑑定,主要是依據醫師的診斷後認定
統計: A(2171), B(509), C(542), D(113), E(0) #601208
詳解 (共 10 筆)
關於情障沒有證明時,一定要經過學校介入後6個月以上才可以!
錯在→情障「有醫檢證明」即可判為情障。
(B) 學生實際表現多自閉症的行為特質,也持有醫學中心兒童心智科醫師開具的自閉症診 斷證明,應可綜合研判為自閉症
對→自閉只要有醫檢證明即可。
新北市106心評手冊有寫到[資格研判補充說明]針對情障的部分,
一、具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ICF第一類)或手冊 為慢性精神病患或6個月內教學醫院以上等級醫院 精神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記載為左列疾患 (症)名之一,且與觀察、與重要他人晤談或標準化工具評估等任一結果無明顯不同,認為學生在學 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可研判 為情緒行為障礙。
二、無第一項證明時,其研判應與學校三級輔導結合, 經學校輔導6個月以上後仍有明顯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問題,有輔導紀錄可查,可認定有顯著困難,研判為情緒行為障礙。
三、注意事項:
1.在校明顯適應不良者,可由學校輔導團隊評估問 題嚴重程度,有特殊、急迫性時,可專案申請市 內其他專業團隊協助,如:情緒行為支援團隊、 鐘點心理師,學校持續進行輔導,必要時協助轉 介醫療,並視需求提報鑑定,不受輔導時間限制。
2.經就醫確定診斷別且醫囑需藥物介入,雖因其他 因素未配合用藥,但學校另提供相關輔導措施 後,學生仍有嚴重情緒行為問題者,可依基準研 判資格;尚未提供輔導措施,學生有嚴重情緒行 為問題者,可先研判為疑似;二者應定一年後重 新鑑定日期,期間學校應持續輔導介入,溝通用 藥,以利評估藥物介入後成效。 3.已經就醫確定診斷別且配合藥物介入者,如:憂 鬱症、注意力缺陷過動症等,如要以藥物介入有 效以排除障礙,仍需與學生各重要他人,如導 師、科任教師、家長確認學生在學業、社會、人 際、生活等適應與其他學生無異。
(A) 應該要做轉介前介入,經一般教育或輔導無效,才能進一步鑑定為情緒行為障礙
意思就是直接拿一張醫師診斷證明說要來做特教鑑定是不行的
(A)選項就是錯在並非要觀察六個月,而是要進行轉介前介入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9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
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
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108新北市心評教師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