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 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從事股票及具股權 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交易,應受限制,以下何者為真?
(A)於期貨信託事業實際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 券交易前,不得從事該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交易
(B)於期貨信託事業決定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 券交易時起,至期貨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時止, 不得從事該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交易
(C)於期貨信託事業決定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 券交易時起,至期貨信託基金實際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 品或有價證券交易時前,不得從事該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交易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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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0), E(0) #2547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