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主管機關對於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或追加之案件,有下列那一情況時,主管機關得不核准?
1.本次募 集之基金與現有期貨信託基金之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未有適當區隔或交易、投資標的顯有不當;
2.最近 一年曾受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處分,但其違法情事已經主管機關認可具體改善;
3.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 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且已有事實證明可透過該專業機構獲取全球交易或投資技術者;
4.取得期貨信託事 業營業執照已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但最近年度每股淨值低於票面金額;
5.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停 止受理其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申請案件,期限尚未屆滿
(A)僅 1、2、3
(B)僅 1、3、4
(C)僅 1、4、5
(D)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