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據民國107年新修正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B)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C)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D)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完成評議後,應將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各級學校並應同時將評議決定書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A)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B)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C)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D)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完成評議後,應將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各級學校並應同時將評議決定書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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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7), C(68), D(10), E(0) #3328093
統計: A(2), B(27), C(68), D(10), E(0) #3328093
詳解 (共 1 筆)
#6400258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五條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主管機關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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