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
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如何處理?
(A)予以資遣
(B)予以停聘
(C)予以解聘
(D)予以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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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0), B(440), C(781), D(568), E(0) #1964458
統計: A(1680), B(440), C(781), D(568), E(0) #1964458
詳解 (共 10 筆)
#4901687
教師法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
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
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
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
之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並以原核准資遣生效日為退休生效
日。
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
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
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
之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並以原核准資遣生效日為退休生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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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2150
前者有資遣費,解聘沒有
可參考https://moniflowerhrlaw.pixnet.net/blog/post/206655002-%E6%B3%95%E4%BB%A4%E4%B8%8A%E7%9A%84%E8%B3%87%E9%81%A3%E5%92%8C%E8%A7%A3%E5%83%B1%E6%9C%89%E4%BD%95%E4%B8%8D%E5%90%8C-%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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