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對中輟生應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辦理,並積極輔導其復學;中輟生追蹤管制期限,至其年滿幾歲止?
(A)十五
(B)十六
(C)十七
(D)十八
統計: A(1066), B(3151), C(71), D(668), E(1) #4779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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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對中輟生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並積極輔導其復學;施予適當之課後照顧;經原就讀學校輔導復學者,學校應將學生資料報知該管主管教育及社政行政機關;行蹤不明之中輟生復學後,報由教育部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註銷失蹤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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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中輟生追蹤管制期限,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
7+9=16 歲
第 三 條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學生就讀學校、原轉出學校或新生應報到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育部,並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
教育部應建置中輟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並將行蹤不明學生檔案資料傳送內政部警政署列管及協尋。
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配合協尋。
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中輟生後,除通知註銷列管外,並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與原就讀學校或新生應報到之學校,會同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輔導學生復學。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於非上班時間,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通知,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
第二項之中輟生列管及協尋,至其年滿十六歲止規定法條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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