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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29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29

年份:103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36 共同被告甲、乙二人經檢察官以涉嫌共同竊盜罪提起公訴。被告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供稱乙是主謀且侵 入被害人家中行竊,自己僅在外負責把風;乙於偵查及審判中則始終堅稱自己並未涉案。法院倘要以被 告甲審判中之陳述作為共同被告乙不利之證據使用時,是否應以裁定將甲與乙之調查證據程序分離?
(A)應裁定分離。因共同被告甲與乙之利害相反,應使甲以證人地位,命其具結而賦予被告乙對其有 行使反對詰問之機會
(B)應裁定分離。因共同被告甲、乙之竊盜係屬被告不同之二案件,本即應分離程序
(C)不應裁定分離。因共同被告甲對於乙之案件而言,仍具被告身分,應保護其接受辯護人援助及保 持緘默之權利
(D)不應裁定分離。因甲與乙具共同被告之關係,未經檢察官同意,法院不應逕行裁定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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