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傷害乙,並使其受有重傷。乙向檢察官提出重傷罪之告訴。檢察官偵查完畢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審判中,檢察官認為有應不起訴之事由,不顧乙之反對,向法院提出撤回書,撤回公訴,法院遂作成不受理判決。甲不服,提起二審上訴。關於檢察官之撤回公訴及法院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公訴之撤回不合法。這是因為,重傷罪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案件,不屬得撤回公訴之犯罪類型,所以檢察官之撤回不生任何效力,法院之不受理判決亦屬違法。是故,被告之上訴應屬有理由,二審法院應撤銷該不受理判決,並就甲之重傷案件為實體審判
(B)檢察官公訴之撤回不合法。因為公訴之撤回須經告訴人之同意,以尊重其訴追犯罪之意願。因此,檢察官就該公訴之撤回不生任何效力,法院之不受理判決亦屬違法。是故,被告之上訴為有理由,二審法院應撤銷該不受理判決,並就甲之重傷案件為實體審判
(C)檢察官就公訴之撤回合法。公訴撤回後,訴訟關係消滅,法院無須為任何裁判,所以該不受理判決不合法。上訴後,二審法院應撤銷該不受理判決
(D)檢察官得撤回該公訴。公訴撤回後,基於「不告不理,告即應理」之原則,法院應作成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關係。是故,被告之上訴無理由,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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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102), C(359), D(178), E(0) #339299
統計: A(141), B(102), C(359), D(178), E(0) #339299
詳解 (共 5 筆)
#812055
撤回公訴則三面關係消滅,等於從未起訴過,法院自不得下任何判決。若下判決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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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0376
§269 (撤回起訴之時期、原因及程式):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268(不告不理原則)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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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212
請問它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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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021
正確流程如下:
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依據§269撤回(想撤就撤,殺人罪也能撤)—〉法院依據§268什麼事情都不用做—》告訴人乙不爽,僅能請求檢察官繼續偵辦或聲請再議(視同不起訴處分),但無法強迫法院審理(他無法命令檢察官)。
本題:
(A)檢察官合法。
(B)檢察官合法。
(C)正確。
(D)法院「不能」做出不受理判決,應該要「什麼都不用做」。
補充:如果被告甲、檢察官、告訴人乙均未上訴,這個違法的「不受理判決」就搞笑了,超過20天只能靠檢查總長依據§441提出非常上訴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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