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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0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5746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0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5746

年份:100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38. 甲傷害乙,並使其受有重傷。乙向檢察官提出重傷罪之告訴。檢察官偵查完畢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審判中,檢察官認為有應不起訴之事由,不顧乙之反對,向法院提出撤回書,撤回公訴,法院遂作成不受理判決。甲不服,提起二審上訴。關於檢察官之撤回公訴及法院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公訴之撤回不合法。這是因為,重傷罪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案件,不屬得撤回公訴之犯罪類型,所以檢察官之撤回不生任何效力,法院之不受理判決亦屬違法。是故,被告之上訴應屬有理由,二審法院應撤銷該不受理判決,並就甲之重傷案件為實體審判
(B)檢察官公訴之撤回不合法。因為公訴之撤回須經告訴人之同意,以尊重其訴追犯罪之意願。因此,檢察官就該公訴之撤回不生任何效力,法院之不受理判決亦屬違法。是故,被告之上訴為有理由,二審法院應撤銷該不受理判決,並就甲之重傷案件為實體審判
(C)檢察官就公訴之撤回合法。公訴撤回後,訴訟關係消滅,法院無須為任何裁判,所以該不受理判決不合法。上訴後,二審法院應撤銷該不受理判決
(D)檢察官得撤回該公訴。公訴撤回後,基於「不告不理,告即應理」之原則,法院應作成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關係。是故,被告之上訴無理由,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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