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因重傷未遂罪被起訴。在審判中訊問後,法院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嗣後,審判中法院變更起訴罪名為普通傷害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所裁定之羈押不合法,因為重傷未遂罪非屬得予羈押之重罪罪名,故不得予以羈押,否則便與比例原則有違
(B)審判中,若甲、辯護人或得為甲輔佐之人為甲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
(C)是否得停止羈押屬於法院之審查權限,故甲、辯護人或得為甲輔佐之人為甲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時,法院仍得審酌有無保全被告及日後訴訟程序之必要,以為適當之決定
(D)審判中,除甲、辯護人或得為甲輔佐之人得為甲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外,檢察官亦得為甲提出此等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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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9), C(121), D(47), E(0) #339300

詳解 (共 8 筆)

#2913848

按114條,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之。

本件甲所犯普通傷害罪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114條法院無裁量之權限,故C選項為錯誤,B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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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2451
(B)(C)刑訴114:  羈押之被告...
(共 29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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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763
有沒有人可以解釋一下選項B?覺得怪怪的。...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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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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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769
如果按照最佳解的答案,是否是符合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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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214
請問它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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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3657
108年修法普通傷害罪從最重本刑3年提高至5年,選項B在現行法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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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030

100年當年答案是B,108年修法後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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