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許老師為新北市資源班教師,他與同事討論校內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特教資格之相關事宜,下列說法何者有誤?
(A) 應於鑑定安置會議召開三日前,將評估報告送達學生或家長
(B) 新安置學生須於安置後一個月內向鑑輔會回報適應情形
(C) 學生特殊教育資格適用期限將逾期時,應通知學生法定代理人申請重新鑑定
(D) 學生仍有特殊教育需求,但家長欲申請放棄特殊教育資格者,經校內個案會議及特推會審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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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31), C(30), D(605), E(0) #3240975
統計: A(105), B(31), C(30), D(605), E(0) #3240975
詳解 (共 4 筆)
#6294274
根據〈新北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11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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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資格之適用期限與放棄程序:
二、放棄資格辦理程序:
學生仍有特殊教育需求,但家長欲放棄資格者,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家長向學校申請
(二)學校召開相關會議(1.個案會議→特推會審查)
(三)學校按照鑑定期程提報到鑑輔會審查同意後,再到特通網移除學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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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4491
法源: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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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應於鑑定安置會議召開三日前,將評估報告送達學生或家長
第 6 條
鑑輔會應於前條第一項各款會議召開七日前,將會議內容、日期、時間及地點等事項,以書面通知學生或家長。
評估報告應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送達學生或家長。鑑定安置會議議決結果及資格證明書,應以書面通知送達學生或家長。
鑑輔會應於前條第一項各款會議召開七日前,將會議內容、日期、時間及地點等事項,以書面通知學生或家長。
評估報告應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送達學生或家長。鑑定安置會議議決結果及資格證明書,應以書面通知送達學生或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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