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下列對於我國現行家庭教育法的描述,何者正確?
(A)在民國 102 年立法通過,並於 103 年公布實施
(B)「失親教育」是明列於第二條的家庭教育範圍
(C)「婚前教育」是明列於第二條的家庭教育範圍
(D)第二條的「倫理教育」與「子職教育」已合併為「家庭倫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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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03), C(24), D(11), E(0) #1828617
統計: A(24), B(103), C(24), D(11), E(0) #1828617
詳解 (共 2 筆)
#3851118
本法第二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家
庭生活知能之教育活動。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七、多元文化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對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動。
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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