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檢察官有客觀注意義務,不僅指通常審判程序中有之,即便在開始再審後之審判程序亦然,故當二審 檢察官為在監的死刑犯受刑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檢察官將聲請書遞交法院後,就可以直接釋放在監受刑人
(B)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為節省訴訟程序可以直接撤回本件之起訴
(C)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不得請求法院為無罪判決,只能請求從輕判決
(D)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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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3), C(120), D(1007), E(0) #298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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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0656
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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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8748
第 435 條 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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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3736

刑事訴訟法第430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

(A)為何錯? 直接釋放跟命停止執行差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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