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學生小芬檢舉她的導師對她性騷擾,但她的導師表示絕無此事,導師為求清白,要求與小芬當面對質。根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 ,學校應做下列何種處置?
(A)拒絕讓導師與小芬當面對質
(B)容許導師與小芬當面對質,但輔導老師需在場
(C)容許導師與小芬當面對質,但需有小芬的的家長及學校主管同時在場
(D)容許導師與小芬當面對質,但需有小芬的的家長、學校主管及教育主管當局人員同時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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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50), B(637), C(1203), D(2510), E(0) #128787
統計: A(11350), B(637), C(1203), D(2510), E(0) #128787
詳解 (共 10 筆)
#153189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7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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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9954
【補充】霸凌事件在條件下可以對質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且為了避免被霸凌人遭受二度傷害,應採取分別調查之方式為原則。
但基於修復式正義之精神,依本準則第15條第2款但書規定,如果有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且沒有勢力不對等的情形,可以由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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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496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修正日期為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 第 23 條 |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 ,應避免其對質。 三、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 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 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 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學校所屬 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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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030
現在正式的名稱為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修正日期為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修正日期為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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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375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3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
,應避免其對質。
三、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
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
旨。
四、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
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
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受理之學校或主管機
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
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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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849
對 現在是第23條沒錯
因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在100年2月10日有修正過
因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在100年2月10日有修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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