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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輔導專業知能科#86961
科目:教甄◆諮商輔導專業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某縣 2020 年 3 月 15 日發生 3 名身穿不同學校制服的國中女生,在學校附近路邊輪流對一名少女用力甩耳光,有人 還一邊嘻笑錄影,影片曝光後引發公憤。當晚警方立即約談調查後,動手學生因涉傷害罪已遭移送少年法庭。縣議 員追蹤此案,得知相關學校皆將此案以「偶發事件」處理。議員認為本案具有明顯欺凌行為、具備故意傷害意圖、 造成生理或心理傷害、兩方勢力地位不對等,已符合霸凌事件構成要件,然而校方竟然卻還以偶發校安事件處理, 痛批「當我們是傻子嗎?」教育處解釋,按規定須是「持續性」行為才能認定為霸凌,且目前此案尚在調查中,待 釐清原委後才能確定為霸凌或個案。教育處解釋,按教育部對校園霸凌的定義,除了肢體言語等暴力行為外,也須 認定是否為持續性行為,而相關學校在案發後皆已針對此案進行調查,縣府也將召開跨校調查會議,由教育部委員、 專業輔導人員、校方及警方共同釐清案情,並提出後續輔導措施。 請依上述案例回答以下提問:

申論題內容

(一) 請輔導教師討論以上案例是否屬校園霸凌案?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ChihHan Wu

根據校園霸凌防治準則,並無持續性的要素。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    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    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    霸凌行為。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前項第一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另外,內政部也有提出解釋 2、然教育部99年3月16日及99年4月23日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教師會代表召開霸凌定義與防制作為相關會議,訂定霸凌定義之四大要件,雖然獲大多數人認同,惟仍有部分認為四項要件恐過於偏執,會產生更多校園霸凌黑數。後持續邀請專家學者,廣納各方意見,修正校園霸凌要件為:
(1)具有欺侮行為。
(2)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3)造成生理或心理侵犯的傷害。
(4)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
(5)其他經各校因應小組認定為霸凌個案者。
 因此,若依此來看,此案應算霸凌事件吧?  

詳解 提供者:win
是。雖然,上述之行為不是持續發生,但是,就人數比例而言是一對多。而且,雙方勢力不均等。再者,過程中雖是嬉笑,但是,有人已經是心生恐懼的狀態。綜合上述所說,此事件已經構成霸凌之要件,不能以學生們在玩為理由來作為搪塞與不積極作為的藉口。
詳解 提供者:list5127
        依照《校園霸凌防治準則》定義,構成校園霸凌應符合以下要素:
1. 當事人其中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校園之校長或教職員工生。
2. 該行為屬「持續性」發生,惟性霸凌無此限制,另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判定。
3. 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生、心理傷害或影響學習活動。
        就題幹所述,無法認定少女被甩耳光之事件是否持續發生,故仍須由學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後續查證才能斷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已自113年修正為《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附上條文對照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