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校園霸凌防治準則,並無持續性的要素。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 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 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 霸凌行為。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前項第一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另外,內政部也有提出解釋 2、然教育部99年3月16日及99年4月23日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教師會代表召開霸凌定義與防制作為相關會議,訂定霸凌定義之四大要件,雖然獲大多數人認同,惟仍有部分認為四項要件恐過於偏執,會產生更多校園霸凌黑數。後持續邀請專家學者,廣納各方意見,修正校園霸凌要件為:
(1)具有欺侮行為。
(2)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3)造成生理或心理侵犯的傷害。
(4)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
(5)其他經各校因應小組認定為霸凌個案者。 因此,若依此來看,此案應算霸凌事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