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銜輔導是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9條第一項所規定,其主要目的是希望曾受過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在轉換學習階段或轉換學習環境進入他校時,學校端能提供連續性、整體性之輔導服務,並藉由前校輔導教師之專業評估提供接續學校預警作用,建立兩校之間互助合作管道與平台,進行個案管理與輔導,同時提供不同學習階段學生適當之輔導處遇,使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轉銜輔導之主要流程如下:
- 列冊追蹤:原就讀學校將曾接受過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為高關懷學生。
- 召開評估會議:於高關懷學生畢業一個月前,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應否列為轉銜學生。若學生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者,應於離校或開學後一個月內為之。
與會人員:包括校長(或其指定人擔任主席)、導師、主責輔導人員、輔導主任或組長、專(兼)任輔導教師、學務處及教務處人員,必要時得邀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法定代理人)、校外資源網絡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其他學者專家等人。
討論事項:主要由「影響學生輔導與生活之需求、支持系統、依法通報與追蹤輔導、其他類型」四項度評估學生在「適應困難/影響生活與學習」上之嚴重程度 - 通報:經評估會議確認轉銜學生名單後,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系統」進行通報。
- 同意:輔導資料轉銜前,應取得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
- 資料轉銜:現就讀學校在開學一個月內至轉銜系統確認轉銜學生名單並接收通報表列冊追蹤,經現就讀學校評估,通知原學校須學生輔導資料,原學校在收到通知15日內將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以密件轉銜至現就讀學校。
- 輔導處遇:由現就讀學校召開轉銜會議,並請原就讀學校派員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