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修正)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前兩小時1/3,後兩小時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