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為確保會計資訊之時效性,相關規定如下:
1.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超過二個月。
相關罰則:
依商業會計法第78條,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不按時記帳,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依商業會計法第65條: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
相關罰則:
依商業會計法第76條,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未如期辦理決算,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3.依商業會計法第68條第1項: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相關罰則:
依商業會計法第79條,違反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未依規定期限提請承認,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