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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58367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婚後感情不睦。不久乙女即離家出走而與丙男同居。甲男乃以乙 女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法院進行強制調解的過程 中,彼此達成離婚的合意,而成立調解離婚,但兩人均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 記。兩年之後,乙女與丙男生下一子 A,請問 A 子可向何人請求扶養?(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lice Chang

雖然本題甲男乙女均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 記,但依據民法第1052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乙女與丙男登記結婚,那A 依據民法第1061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因此得向乙女與丙男請求扶養

但若乙女與丙男未登記結婚那A 依據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因此得向乙女請求扶養

而乙女依據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得向丙男提起認領之訴經丙男認領後依據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故A 得向乙女與丙男請求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