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本題甲男乙女均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 記,但依據民法第1052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若乙女與丙男登記結婚,那A 子依據民法第1061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因此得向乙女與丙男請求扶養。
但若乙女與丙男未登記結婚,那A 子依據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因此得向乙女請求扶養。
而乙女依據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得向丙男提起認領之訴。經丙男認領後,依據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故A 子得向乙女與丙男請求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