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殊教育法>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學習特殊需求學生,依題意說明提報情緒行為障礙所需搜集資料及撰寫研判時之主要重點:
一、資料蒐集:
(一)家長鑑定同意書:共同監護皆需簽名。
(二)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表。
(三)醫療相關紀錄:診斷證明、心理衡鑑報告,有則必附。
(四)相關輔導紀錄:
1.轉介前介入輔導成效:初級、二級輔導成效。
2.觀察/事件紀錄:生活自理、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社會情緒/互動、學業表現等。
3.諮商輔導與晤談紀錄。
(五)評估表單:魏氏智力測驗量表、學生適應調查表(教師、家長)、問題行為篩選量表(教師、家長)。
二、撰寫重點:
(一)排除感官、智能、健康因素。
(二)長時間:症狀超過6個月以上。
(三)跨情境: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或社會任一情境皆有出現。
(四)情緒行為異常具體事實:嚴重影響學習、人際、社會、生活等適應。
(五)經一般教育介入後仍難以有效改善。
(六)「情緒行為質性資料」與「施測結果」驗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