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以不正方法取得A之自白,該自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規定,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所必要,得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到場詢問,故本件警察之通知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0-2條規定,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準用訊問章之規定,如該章所規定之訊問前應踐行告知義務(95),應以懇切態度不得以詐欺、脅迫、強暴等不正方法為訊問(98)等,司法警察於詢問時皆應遵守。如未依刑事訴訟法告知受詢問人得選任辯護人及享有緘默權,則該自白依刑事訴訟法第158-2條推定無任意性而否定證據能力。如以不正方法詢問而取得自白,該自白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
(三)、查本件,警察不僅未對A踐行完整之告知義務,在智識不高的A對緘默權意涵有所疑問時,警察竟謊稱「保持緘默」就是「實話實講」,嚴重違反緘默權所彰顯不自證己罪的真諦,當認警察以詐欺方式取得自白,警察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所取得之自白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