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量運用行政法人之制度,而我國的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是第一個行政法人,行政法人之制度有助於減少法規限制提升政府施政效能。以下茲就行政法人之意涵及並評析區域治理行政法人是否適當: (一)行政法人之意涵: 依我國行政法人法之立法目的觀之,行政法人乃是為達特定行政目的,不宜由政府公權力過度介入而又不宜委託民間機構辦理之事項,成立行政法人組織完成特定公共行政任務,其意涵如下: 1、兼具運作效率與彃性,促進公共利益:依行政法人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可知。 2、行政法人的定義:行政法人法第2條,所謂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設立之公法人。 3、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專業需求、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2)不宜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委由民間機構辦理。 (3)政府公權力低度介入。 (二)區域治理行政法人的適當性評析: 1、應就治理之內容而論:是否涉及應由政府公權力高度介入之事項,例如:法規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