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丙建之意義: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七日內政部訂定發布「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現更名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山坡地開發應在十公頃以上,並應依開發許可、雜項執照、建造執照等程序申請辦理。開發計畫應由工務、建設、農林等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而在「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未發布施行前,山坡地開發係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在未編定用地前,經向地方政府申請開挖整地許可,水土保持工事經查驗合格,發給完工證明後,即可申請地政機關將該土地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再以丙種建築用地申請建造執照,此種建築用地俗稱「老丙建」。
(二)老丙建之檢討:山坡地屬環境敏感地區,應訂立嚴謹的開發許可制度,同時進行水土保持與環境影響評估。核准前應從嚴審核,開發後亦應嚴密監督,加重違規處罰。而以往山坡地編定為建築用地之所謂老丙建,因欠缺周詳之審議規範及嚴謹之審查程序,造成區位不當,地質、地層結構不良及使用強度過高,公共設施不足等問題。因此,每當颱風來襲,所夾帶之豪雨常造成崩坍、地滑、土石流失等災害,如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八日溫妮颱風過境,所帶來的豪雨即造成當時台北縣汐止鎮林肯大郡倒塌之重大災害。目前山坡地開發之相關法制堪稱完備,已進入全面安全管制期,如何落實開發前之審查核定程序及開發後之監督與違規處理,是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