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請董事A競業禁止之限制,並不適法:
同依證券交易法第26-1條之規定,關於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之決議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故此方式並不合法。
公司法172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