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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年高等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44905
科目:專技◆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以下稱「甲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特殊鋼鐵之研究與 製造,甲公司董事 A 為此一領域的專家,經常受邀到同業的其他公司處理研究或 顧問諮詢工作。為避免利益衝突的疑慮,A 希望甲公司董事長 B 能夠幫忙協調運作, 在即將召開的股東會中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的決議。B 目前想到下列兩種不同方式 在股東會中提案處理,請說明下列兩種方式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

申論題內容

⑵不由董事會提出討論案,也不在股東會開會通知上載明此一案由,但 B 私下請另 一股東 C 在股東會中提出臨時動議,請求股東會決議解除董事 A 之競業禁止的 限制。(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林圓圓

(二)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請董事A競業禁止之限制,並不適法:

同依證券交易法第26-1條之規定,關於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之決議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故此方式並不合法。


詳解 提供者:Camille Hsu

公司法172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