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期貨交易法108條規定, 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之行為. 前項所稱對作,包括:場外沖銷,交叉交易,擅為交易相對人,配合交易 期貨交易法112條 違反108第1項之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有下列情事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300萬元以下罰金: 1.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2.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3.違反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者(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業); 4.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5.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6.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信託基金者.(未經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