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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1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68829
科目: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3.某甲為業務員,任職於乙期貨商,甲將客戶丙之委託交易事項洩漏給甲之其他客戶,乙未盡監督之 責,甲、乙是否有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得分別為何種處分?(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ana Chen
期貨交易法第63條,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 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六、為誇大、偏頗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依期貨交易法116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但提供人不知其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不適用之。 (任何人不得以場所、設備或資訊,提供他人經營前項非法業務。)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 三、槓桿交易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六十三條規定。 四、期貨服務事業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