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我國<國民教育法>及<教師法>之規定,家長會可以推舉代表參與學校的哪些組織 或會議?並敍述其理由。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一、國民教育法
(一)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 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 /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二)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三)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二、教師法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
詳解
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法
校長遴選委員會→國民教育法
詳解
家長會與學校和之間的關係是可以從很多地方可以觀察到的
例如:家長會長可以參加學校的家長會組織並參加期初校務會議,在學校開會時參與及關懷學校本學期的活動,給予學校行政同仁師生一同勉勵,同時在學期中校內有校慶或園遊會,教師節慶祝.冬至吃湯圓...之類聯歡活動也可請家長或家長會代表委員一同參與,另外最重要的在學校親師座談日時,家長會代表也是集合著所有家長代表對學校有任何感謝之意或有提出需要改進之處和建言,所以家長會代表參與的環節與學校是密不可分的
詳解
校務會議 : 讓家長參與的過程中,了解學校的行政運作,幫助在校的學生,如:校園無障礙空間的設計 。
特推會 : 讓家長參與的過程中,可提出一些具體的建議,有助於學生的學習權益,因應學生的學習狀況,能夠適時調整學生的 學習內容與歷程,讓學生的學習效能提升。
教師申評委員會 : 讓家長參與的過程中,提出一些具體的建議,讓教師的素質提升,增進教師教學的效能。
詳解
我
詳解
根據「國民教育法」及「教師法」規定,家長可以推舉代表參與許多學校的組織與會議。兩法規所規定家長之可參與之組織、會議項目與參與之理由如下: 一、法規內容 (ㄧ). 國民教育法: 1. 公立國民中小學的合併與停辦,政府擬校園空間利用與財政支援計劃,邀請家長代表參與其公聽會。 2.(縣)市立、直轄市立與師資培育大學附設之中、小學的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代表參與。 3. 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應有家長會代表。 4.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二) 教師法: 1. 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包含家長會代表一人。 二、家長可參與之理由 以上法規規定,家長代表參與了所有直接與間接攸關學生各項權益的會議,包含學校的校務會議和學校教育領導的遴選;而這些學校事務與教育環環相扣。正如教育基本法所規定「為實現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家長在各項教育之決議有其責任與影響權利。
詳解
校務會議
教師評審委員會
校長遴選委員會
詳解
教評會
性平?
申訴
家長會
詳解
教評會
性平?
申訴
家長會
詳解
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