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7當受輔學生畢業或轉學時,其個案輔導記錄應如何移轉?
(A)直接請家長轉交
(B)召開個案會議
(C)以密件公文轉交
(D)輔導主任互相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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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446), C(1137), D(90), E(0) #1602699
統計: A(25), B(1446), C(1137), D(90), E(0) #1602699
詳解 (共 10 筆)
#2448568
第 四 條 學校應將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入高關懷學生名冊,並追蹤n輔導。n 原就讀學校應就前項名冊中之高關懷學生,於其畢業一個月前,召開評估會議,n評估應否列為轉銜學生。但學生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者,應於n離校或開學後一個月內為之。n 前項評估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主席,其餘成員應至少包括導師、主責n輔導人員、輔導主任或組長、專(兼)任輔導教師、學務處及教務處人員;必要時,n行政院公報 第 021 卷 第 233 期 20151211 教育科技文化篇n得邀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法定代理人)、校外資源網絡n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其他學者專家等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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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5322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104年12月8日
第六條
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學日起一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
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
依前項規定確認為轉銜學生者,現就讀學校經評估有必要者,應通知原就
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轉
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以密件轉銜至現就讀學校
。
資料來源: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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