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法規,關於創造能力資賦優異之鑑定基準,以下敘述何者為是?
甲 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
上,並經專家學 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
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乙 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決策、評鑑等能力
丙 能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解決問題,具有卓越潛能或
傑出表現者。
丁 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
出等之具體資料。
(A)甲乙
(B)乙
(C)丙
(D)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