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法規,關於創造能力資賦優異之鑑定基準,以下敘述何者為是?
甲 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
上,並經專家學 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
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乙 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決策、評鑑等能力
丙 能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解決問題,具有卓越潛能或
傑出表現者。
丁 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
出等之具體資料。
(A)甲乙
(B)乙
(C)丙
(D)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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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6), C(182), D(247), E(0) #421661
統計: A(32), B(16), C(182), D(247), E(0) #421661
詳解 (共 3 筆)
#654093
丁 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創造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 出等之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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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831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創造能力資賦優異,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
設性之作品、發明或解決問題,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創造能力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性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
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創造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
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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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706
為什麼丁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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