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 關於特殊教育助理人員的敘述,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分為教師助理員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B)主要協助幼兒生活自理和情緒行為問題
(C)應在班級教師或教保員督導下執行助理工作
(D)依規定應於進用前接受至少 30 小時的職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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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46), C(61), D(176), E(0) #3262124

詳解 (共 5 筆)

#6331050
第八條 ⾝⼼障礙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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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410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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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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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97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 九 條
就讀普通班接受特殊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下簡稱學生助理員)
一、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
二、無法自行進食、移動或呼吸,需要人力協助
三、有嚴重情緒行為問題,或其他影響課堂進行或安全之行為,確有人力
    支援需求。
四、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確需人力支援。
前項學生助理員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自行向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由學校或幼兒園送各該主管機關提報
    鑑輔會審議。
二、學校或幼兒園收受前款申請時,應列入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學校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討論。

第 十 條
教師助理員應配合學校或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之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
生或幼兒在學校、幼兒園學習、評量、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需求事項。
學生助理員應在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督導下,提供學生或幼兒在學校、幼
兒園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
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應依學校及幼兒園之安排互相協助。

第 十一 條
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之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規
定如下:
一、進用資格:
 (一)教師助理員: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
 (二)學生助理員:
    1、時薪制: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符合身
          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
          員之資格。
    2、月薪制: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且具下列
          條件之一:
         (1)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身心
                障礙者服務人員之資格。
        (2)三年內曾受聘擔任學生助理員或教師助理員之服務時數
                ,已累計達八百小時以上之人員。
二、進用方式: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應採公開甄選方式為之,並依
    下列規定進用:
 (一)教師助理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進用;或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採月薪制或時薪制支薪。
 (二)學生助理員:
    1、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得採月薪制或時薪制支薪。
    2、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所主管學校、幼兒園劃分區域,指定學校
          或幼兒園統一甄選、進用月薪制學生助理員,並統籌調度至其
          他學校、幼兒園服務。時薪制學生助理員於主管機關核定後,
          由學校或幼兒園自行甄選進用。
     3、學校及幼兒園因學生、幼兒之學習及生活照護有性別區分需求
          者,得進用符合其性別需求之學生助理員。
 (三)學校、幼兒園應於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進用且到職後一個月
        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三、教育訓練:
  (一)職前訓練: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進用前或進用後三個月內,
        接受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三十六小時以上職前訓
        練
 (二)在職訓練: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每年應依下列時數接受各該
        主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在職訓練:
    1、月薪制:二十四小時以上。
     2、時薪制:九小時以上。
 (三)前二目訓練課程以案例及實作為主;並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及兒
        少保護等相關知能課程三小時以上。
四、督導考核: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應接受學校、幼兒園或各該主
    管機關之督導及定期考核。
  偏遠地區學校或幼兒園,經辦理公開甄選三次以上,仍無符合第一項
    第一款資格者參加甄選,經函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得進用代理人員,
    不受該款資格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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