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亞里斯多德在<尼各馬科倫理學>(Nicomachean Ethics) 中主張存在一個目的是所有行為的共同目的,這是行為 的最終目的,也就是最高善。最高善即是?
(A)幸福
(B)節制
(C)睿智
(D)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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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33), B(769), C(1428), D(451), E(0) #857761

詳解 (共 10 筆)

#1104826

《尼各馬科倫理學》的論述結構是:我們的任務是變成好人以達到人類最高的善。善是幸福(happiness/eudaimonia),幸福是一種使我們心靈合於德性(virtue)的實現活動。亞氏認為人生最終目的在追求至善,至善即幸福,修德為致福之途。

參考資料http://oldthinker.nccu.edu.tw/conference/veec/paper/02-gian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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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291
節制.睿智.勇敢是柏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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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178
柏拉圖認為人的靈魂有三個部份:理智、意志、情慾。理智使人聰慧;意志讓人勇敢;情慾應該節制 。只有讓理智支配意志並節制情慾,使之各盡其性,才能符合正義,才是理想的人。在柏拉圖看來,國家是個人的放大,因此國家的組成, 亦是相應的分為三個階層:理智-統治者-哲學家皇帝 ;意志-保衛者-武士 ;情慾-勞動者-農工商等一般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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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806
從亞里斯多德的觀點,「幸福」正是其「目的論」中,最高最終的目標,「在實踐中,確實有某種以其自身而被期求的目的,而一切其他目的都要為著它。」(NE.1094a20)「行為所能達到的全部善的頂點又是什麼呢?幾乎大多數人都會同意這是幸福。」(NE.1095a15-21)「只有幸福才有資格稱作絕對最後的,我們永遠只是為了它本身而選取它,而絕不是因為其他別的什麼。」(NE.1097b4-6)
 
幸福既是最後、最終的目的,所以幸福是自足的,又因為人具備社會性,「人依其本性是政治的動物」,所以這種自足不是孤獨的存在,而是有父母、妻子、朋友、同邦之人共同生活。
 
從目的論來說,不僅事出有因,而且總是朝向某種善(good),目的即善,這是亞里斯多德的預設。因此,幸福作為最後、最高的目的,當然就是最後、最高的善。
 
幸福是最高的善,可是亞里斯多德也承認善可以分為三個部分,外在的善、靈魂的善、身體的善,外在與身體的善,亞承認這些外在、天生條件的重要性,他並沒有陳義過高,不過他認為具備德性的人,比較容易克服困境,得到快樂,獲致幸福。不過他認為靈魂的善「是主要的、最高的善」,「幸福就是靈魂的一種合於德性的現實活動」。
 

亞里斯多德從人特有的功能來談,這也是他目的論的思維,萬世萬物有特殊功能,就有其特殊目的,就應充分發展此功能。什麼是人特有的功能呢?亞里斯多德認為生長、營養、感覺等功能是一般植物、動物也有的,並不足為奇。

唯有理性,才是人特有的功能,「人的功能就是理性的現實活動」(NE.1098a8)。理性活動包括了兩個部分,其一是「對理性或原理(logos)的服從;另一部份是具有理性或原理,即進行理性活動。」(NE.1098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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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0478

亞里斯多德的德行論

n亞里斯多德的倫理學中主要包括四個立場:目的論、幸福論、德性論和中庸論。n這門學問要探討的是人生的目的、人生的至善,以及人的行為及其原理。由於倫理學探討的主題和人生有關,當然就必須回答生命意義的問題。亞里斯多德雖然沒直 接談論生命的意義,但從他的目的論立場而言,認識人生最後的目的或最大的善同樣有助於我們對生命意義的追尋。
n
亞里斯多德這種目的論立場,在《尼可馬科倫理學》(Nicomachean Ethics一書開始便明白表示:一切技術,一切研究以及一切實踐和選擇,都以某種善為目標。但目的的表現卻各不相同,有時候它就是實現活動本身,有時n候它是活動之外的成果…。(NE. 1094a)倫理學上所謂的「目的論」,指某一項行為或某一項行為規則之是非對錯要根據這個行為或這個行為規則所趨向的目的來判斷。在目的論的立場之下,n所謂的倫理規則、道德律變成是一種獲致某種善的手段,這一點和義務論將道德規則本身視為好的,道德律本身就是目的之主張迴然有別。 在人生的問題上,目的論立場主張,人生的活動所要追求的最終目的是幸福。亞里斯多德在這裡的推論步驟是這樣的:
n1
、人的任何一個有意的行為都以趨向某種善為其目的;
n2
、人生作為人有意行動的總和,也是以趨向某種善為目的(人生的目的);
n3
、能夠做為人生的目的必須是至善的(意指:本身就是善,不是追求另一個目的之手段),不是至善就不能做為至善。

來源:http://blog.xuite.net/st868221/twblog/126830518-品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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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旨在探討亞里斯多德《尼各馬科倫理學》(Nicomachean Ethics)之「幸福」(Eudaimonia)概念的涵義。由於當代德行倫理學的發展,使得亞里斯多德倫理學備受重視,於其中被視為人之終極目的的幸福生活,更是因而被視為一個重要的概念。亞里斯多德之《尼各馬科倫理學》由某一面向來看,可被視為一套談論幸福論的倫理學理論,整部著作環繞在幾項問題:「何為人類行為之最終目的?」、「何謂幸福?」以及「如何獲得幸福?」本論文在寫作方法上便基於這幾項問題來逐一發展;首先探討亞里斯多德如何論述幸福為人類的終極目的,再進而解釋說明亞里斯多德對於幸福的定義:「幸福為靈魂遵循完美德行的實現活動」,藉此以揭示出亞里斯多德之內在幸福論的理論。
快樂為人人本性上所自然傾向追求的東西,其乃是作為所謂幸福生活的一項要素;人們將其自身官能遵循德行來實現的活動,除了使人類靈魂各部分得以和諧外,從而能夠獲得一自然伴隨自官能遵循德行之實現活動的真正快樂。
亞里斯多德《尼各馬科倫理學》之幸福觀,不單僅強調靈魂各部分的和諧及卓越,同時亦將外在善視為幸福生活的構成要素;人類對於其所需的外在善,能夠藉著遵循德行、實踐德行來獲得。不過這項隱含於《尼各馬科倫理學》中的命題,並非能夠完全地落實,諸如無法解決先天相貌之美醜與否的條件限制。
靜觀生活雖然是涉及最高之理智德行-哲學智慧-的活動,但這裡並非就意味著亞里斯多德為人類而言的幸福生活僅是以靜觀生活為唯一的構成要素;《尼各馬科倫理學》所言的幸福生活除了靜觀生活一項要素,亦包含著其它的要素,換言之,真正的幸福生活為一種含括內在善以及外在善的理想生活。
摘自:亞里斯多德《尼各馬科倫理學》之幸福觀-由「幸福」與諸概念的關係談起
            http://thesis.lib.ncu.edu.tw/ETD-db/ETD-search-c/view_etd?URN=8812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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