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上市公司於民國 100 年 6 月召開之董事會中討論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事宜,以下那位董事之發言較為 適法?
(A) A 董事:本公司董事報酬依公司法規定,為股東會所決定,故不需要增設薪資報酬委員會
(B) B 董事:依公司法規定,董事報酬為股東會決議事項,故增設之薪資報酬委員會不得就董事報酬加以 討論
(C) C 董事:薪資報酬委員會所討論之董事薪酬,不僅及於董事之薪資,亦應及於其他對於董事之實質獎 勵事項
(D) D 董事:薪資報酬委員會所討論之經理人薪酬範圍,不應包含經理人所享有之股票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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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1), C(226), D(10), E(0) #1187812

詳解 (共 1 筆)

#5038937

(A)證交法第14條之六第一項:「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為強制設置事項,故必須設置。

(B)(C)(D)證交法第14條之六第二項:前項薪資報酬應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股票選擇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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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8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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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董事:本公司董事報酬依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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