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照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下列何種情形得再行賣出?
(A)並無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則持有人即得將該私募有價證 券再行賣出
(B)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已滿一年
(C)因繼承而取得該私募有價證券者,其得隨時將該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
(D)私人間得直接讓受,只要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交易單位,且前後二次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即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 B(16), C(10), D(149), E(0) #1187814
統計: A(17), B(16), C(10), D(149), E(0) #1187814
詳解 (共 3 筆)
#5021660
第 43-8 條
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左列情形外,不得再行賣出:
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之人持有私募有價證券,該私募有價證
券無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而轉讓予具相同資格者。
二、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一年以上,且自交付日起第三年期間內
,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交易數量之限制,轉讓予符合第四十三
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
三、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
四、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五、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交易單位,前後二次之
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有關私募有價證券轉讓之限制,應於公司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
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之人持有私募有價證券,該私募有價證
券無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而轉讓予具相同資格者。
二、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一年以上,且自交付日起第三年期間內
,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交易數量之限制,轉讓予符合第四十三
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
三、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
四、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五、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交易單位,前後二次之
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有關私募有價證券轉讓之限制,應於公司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
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2
0
#5038963
(C)根據財政部函釋:因繼承、贈與、強制執行及質權設定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6007 號]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