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正當法律程序的概念在行政運作過程中越來越受重視,並且已發展出一些行政程序的一般性原則。當我們關注到有多種方法可達到同
樣目的時,應該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這是考慮到何種行政程序的原則?
(A)法律優位原則
(B)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C)平等原則
(D)比例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0), B(81), C(242), D(4706), E(0) #2388390
統計: A(390), B(81), C(242), D(4706), E(0) #2388390
詳解 (共 4 筆)
#5799113
比例原則:指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又稱「禁止過度原則」。國家如果為達成某種目的必須限制人民的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有多種手段可選擇時,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並且必須該手段所造成的損害小於欲達成目的所獲致的利益
(行政程序法第7條)。
國家機關在做行政行為的時候,不可以為了達成目的而不擇手段,就是不要用大砲去打小鳥,殺雞不要用牛刀,也稱「相當性原則」或「禁止過度原則」。
例如:徵收私人所有的土地,以不妨礙徵收目的為前提,應該選擇人民損失最少的地方,而且應該儘量避免耕地(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
比例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或是禁止侵害過當原則,係指國家的權力行使若有侵害人民之必要時,應以最適當、最小侵害的方法為之。以下為其派生原則:
1.適當性原則:又稱適合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國家所採取之措施須有助於公益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由合乎適當性之措施中,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但其功效必須與較大侵害程度的手段相同。
3.衡平性原則:國家之措施所可能引起的損害與所欲達成國家任務間,未有極端不相稱的情形發生。

1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