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現行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 滿幾個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幾年(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得抵 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A) 一年
(B) 二年
(C) 三年
(D) 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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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82), C(165), D(49), E(0) #312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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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729
法規名稱:師資培育法   第2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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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0436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
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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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1488
師資培育法 第22條 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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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0437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
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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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8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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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22-1:   本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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