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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4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83281 | 科目: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4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83281

年份:108年

科目: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21.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專業股東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多少比率?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二十五
(C)百分之三十五
(D)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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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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