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根據我國現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
(A)24小時內
(B)48小時內
(C)72小時內
(D)96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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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68), B(678), C(170), D(26), E(0) #743924

詳解 (共 3 筆)

#1124830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學校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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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478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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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2834

家暴24小時
性別事件24小時
霸凌24小時
--校安事件--
緊急2小時
需依法通報者24小時
一般7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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