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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判決之理由確實不當,縱因其他理由認為判決正當者,仍應以上訴為有理由
(B)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不生效力
(C)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仍得於第二審提出
(D)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或變更,若不甚礙他造當事人防禦及訴訟終結時,不須他造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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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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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ny 高三下 (2012/08/01)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第 255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Jen Chin Chen 小三下 (2012/07/18)
第 447 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判決之理由確實不當,縱因其他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