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A)判決於送達前確定時,自送達時起算
(B)判決確定時
(C)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D)選項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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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 B(157), C(135), D(1174), E(0) #343465
統計: A(253), B(157), C(135), D(1174), E(0) #343465
詳解 (共 5 筆)
#339785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
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
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
,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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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069
民再審30,刑再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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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180
刑訴再審原則上沒有時間限制
法條424&425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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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5107
民事訴訟法 第 500 條 (提起再審之期間)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 398 條 (判決確定之時期)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 398 條 (判決確定之時期)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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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7877
請問大大們這句的意思是:【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想不透?
為何判決會在送達前確定?
送達時起算:是指送達的第一天還是?
先謝謝~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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