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乙二人為夫妻,經甲報警當場查獲乙女與丙男通姦、相姦,甲事後對乙宥恕。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告訴乙犯通姦罪嫌,也不得告訴丙犯相姦罪嫌
(B)甲不得自訴乙犯通姦罪嫌,但得自訴丙犯相姦罪嫌
(C)甲不得告訴乙犯通姦罪嫌,但得告訴丙犯相姦罪嫌
(D)甲不得自訴乙犯通姦罪嫌,但得告訴丙犯相姦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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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65), C(69), D(64), E(0) #339297

詳解 (共 6 筆)

#897057
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
刑法有關通姦、相姦罪的部分,如果配偶事後宥恕,喪失對其告訴的權利(實務見解認為是告訴權乙已經喪失),而又基於告訴的「主觀不可分」,效力及於相姦者丙。

附帶一提,甲也不能對配偶乙自訴、對相姦者不能提自訴,因為刑事訴訟法有相關規定。

法條臚列如下:
刑法第245條第2項:「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322 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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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580

由於通姦罪是告訴乃論,因此甲在乙丙被抓到後對乙宥恕(而未提起告訴),是已再依刑法第245條第二項規定:「第兩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而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故,甲不得對乙提出告訴,亦不得對其相姦人丙提出告訴。

 

給三樓:此題狀態甲乙丙尚未產生訴訟關係(即未進入司法程序),故無撤銷效力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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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405
給3F,本題是「事後宥恕」的效力及於小三(丙男),跟撤回告訴效力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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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614
為啥是 (A)甲不得告訴乙犯通姦罪嫌,也不得告訴丙犯相姦罪嫌
依據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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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337
撤銷告訴既然效力不及於小三,那應該也可告訴小三……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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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974

通姦除罪化(釋字791)—> §239廢止

§245修正—》「宥恕」一詞從刑法永遠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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