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2015年實驗三法正式通過,亦即擇校世代來臨,請問下列何者為其影響?
(A)學校經營特色化
(B)保障學生學習權
(C)保障家長教育選擇權
(D)以上皆是
統計: A(84), B(25), C(211), D(6460), E(0) #1806387
詳解 (共 8 筆)
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教育部制定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以落實教育基本法鼓勵政府及民間辦理教育實驗的精神。
三、修正重點
(一)《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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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特定教育理念定義:即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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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向上延伸至專科以上學校:採取小規模實驗模式,實驗大學只可設大學部和碩士班,學生總人數上限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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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實驗教育學校聘僱外師:開放公立及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聘僱外師從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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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招收學生人數及公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之比率:公、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招收學生數上限由現行480人修正為600人。另,除原住民重點學校外,單一主管機關於同一教育階段之辦理上限,由現行至多百分之10,放寬至百分之15,但全國同一教育階段之辦理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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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校長任用資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得不受教育階段別之限制;另,基於實驗計畫之延續性,規定校長任期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
(二)《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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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高中為適用對象:考量辦學需求,將現行條例由國小及國中階段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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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提供及彈性運用: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員額編制之人事費予受託學校,並增訂受託學校對相關費用得彈性運用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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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設校條件:主管機關得將學校之全部或分校、分部、分班,可明確區隔之部分,於新設一所學校後委託私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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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校長及教師之權利義務:明訂依不同規定進用人員之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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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受託學校聘僱外師:受託學校得聘僱外師從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三)《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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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保障:參與本條例之實驗教育學生,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之學生,應發給完成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以保障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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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通報:實驗教育機構應準用學校通報之規定,落實相關預警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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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辦學場所彈性:辦理實驗團體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得向公立學校申請利用或租賃學校閒置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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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簡化:簡化實驗教育計畫應繳交文件及簡化計畫變更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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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實驗教育機構聘僱外師:實驗教育機構得聘僱外師從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