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B公司,B公司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公告:
公司法第369-8條之規定: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該他公司。
公司為前項通知後,有左列變動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再為通知:
一、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低於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二、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二分之一時。
三、前款之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再低於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二分之一時。
受通知之公司,應於收到前二項通知五日內公告之,公告中應載明通知公司名稱及其持有股份或出資額之額度。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通知或公告之規定者,各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責令限期辦理,期滿仍未辦理者,得責令限期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本題A公司持有B公司1400萬股占B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47%,已超過B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三分之一,故依公司法第369-8條之規定,A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應以書面通知B公司,又依同條,B公司接獲通知後,應於五日內公告之。若A公司未通知B公司或B公司接獲通知後未予以公告者,公司負責人應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而仍未辦理者,按次連續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直到辦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