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將分割之部分,另設立為B印刷「有限公司」,應設立為B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第316-1條第2項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本題A係為股份有限公司,將B設立為有限公司,並不允許,應該將其設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