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東甲可於股東會開會前或開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股份:
依公司法第317條之規定,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依上述法條可知,股東甲反對分割案,可以於股東會提出異議放棄表決權,並請求公司收買回股份。又依公司法第187條之規定,股東甲應於決議日起二十日內,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面。A公司與甲間協議決定股份價格,A公司應於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若於決議日六十日內未達成協議,甲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A公司對法院裁定之價格,期間屆滿日起,應支付法定利息,股份價款之支付,應於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