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以下稱「甲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特殊鋼鐵之研究與
製造,甲公司董事 A 為此一領域的專家,經常受邀到同業的其他公司處理研究或
顧問諮詢工作。為避免利益衝突的疑慮,A 希望甲公司董事長 B 能夠幫忙協調運作,
在即將召開的股東會中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的決議。B 目前想到下列兩種不同方式
在股東會中提案處理,請說明下列兩種方式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
⑴由董事會提出討論案,在股東會開會通知上僅載明此一討論案的案由,全文為: 「擬解除本公司全體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除此之外,對於本案並未附加任何 說明。(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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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一)僅於開會通知書上載明「解除本公司全體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未附加任何說明,並不適法:
依證券交易法第26-1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公司法第209條第1 項: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由上述法條可知,證券交易法第26-1條要求對於董事競業禁止須應於召集事由說「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未做任何說明;另依公司法之規定,董事競業禁止應係針對「特定董事」解除競業禁止之行為,而非以「全體董事」解除,故此議案明顯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故此方式並不合法。